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重定向自語言文字法)
简称 |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
---|---|
起草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
提请审议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00年10月31日 |
施行日期 | 2001年1月1日 |
法律效力位阶 | 普通法律 |
立法历程 | |
| |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 |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 |
现状:施行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专门法律。此法律于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定地位。
參見
参考文献
外部連結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这是一篇语言小作品。您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