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艾根诉加拿大案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重定向自艾根诉加拿大

艾根诉加拿大案(Egan v. Canada)[1995] 2 S.C.R.513是加拿大最高法院围绕同性恋权利而作出的一个判决。

詹姆士·艾根(James Egan)和约翰·诺里斯·奈斯比特(John Norris Nesbit)是一对自1948年开始维系着“婚姻关系”的同性恋爱人。1986年,65岁的艾根根据加拿大老年人保障法令》(Old Age Security Act)领取老年保证金(Old Age Security)。奈斯比特满60岁的时候,他根据同一法律文件申请配偶津贴。但他的申请被拒绝,因为行政机关认为艾根和奈斯比特之间的关系不是《老年人保障法令》里所保障的配偶关系。艾根随之起诉。在地方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输掉了官司以后,艾根和奈斯比特上诉至加拿大最高法院

1995年3月25日,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判定《老年人保障法令》中的“异性结合是能构成配偶关系的条件之一”的规定是符合加拿大宪法的。

但同时,由于全体法官一直认为,基于性取向的歧视是为《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第十五部分所禁止的。这使得这个判决成为一个具有争议性的,要求给予同性恋权利保障的判决书。按照《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的规定:

判决认为:

这个判决成为一个先例:《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第十五部分禁止基于性倾向的歧视。而性取向也被认为是“隐藏”在权利与自由宪章里的一个条目。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