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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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全名中国朝鲜商民水陸貿易章程,是中国清朝政府与朝鲜王朝于1882年在天津签订的条约,后被朝鲜一方视为不平等条约。
1882年朝鲜发生壬午兵变,作为宗主国的清朝出兵镇压。由于日本在朝鲜势力的扩张引起了清政府的警惕,促使其改变此前不干涉朝鲜内政外交的政策,并开始朝加强中朝宗藩关系的方向转变。
1882年10月1日,中国代表李鸿章、周馥、马建忠与朝鲜代表赵宁夏、金弘集、鱼允中在中国天津签订《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双方一开始就确立了一个宗旨:朝鲜系中国属国,自主而非独立。朝方对此深表赞同。该条约共八条,通过该条约,清政府在朝鲜取得领事裁判权、海关监管权等一系列权益,乃至朝鲜国王与北洋大臣被视为同级。不过章程的前言则说到:“惟此次所订水陆贸易章程,系中国优待属邦之意,不在各与国一体均沾之例”。[1][2]此后清政府又与朝鲜签定了《仁川华商租界章程》等条约,在朝鲜取得了包括仁川、元山等处的租界在内的更多的权益。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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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晚清中国在朝鲜推行过帝国主义么?. 澎湃. [2024-05-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5-17).
- ^ 宋成有. 《新编日本近代史》.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284. ISBN 9787301107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