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锢 (古代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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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锢是古代中国的一种刑罚。遭禁錮的人,终身禁止做官[1][2],有时也会罪及门生、故人、親戚[3]。属於资格刑,它剥夺犯罪人的政治权利。早在《左传》中就有禁锢的记载[4],秦时称为“籍门”[來源請求],《秦简·除吏律》把禁锢的人称为“废官”[來源請求]。从汉至隋,禁锢都作为赃物罪的附加罪而存在[來源請求]。隋唐以后,律典中不复有“禁锢”之文,但经常有诏令行用[來源請求]。明、清有“永不叙用”[來源請求],相当於禁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沒有像這樣單獨奪去擔任公職權利的法律,較相似的刑罰是「剝奪政治權利」,亦即政府得依法暫時或終身褫奪幾乎一切政治上的權利。而在中華民國,類似的刑罰為「褫奪公權」;遭褫奪公權的人雖仍保有選舉權,但失去擔任公務員的資格,也無法參加公職人員選舉,和禁錮只禁止任官的方式頗為相近,但褫奪公權對一個人的實施期限不一定是終生。
在日本刑法中,禁锢刑指剥夺罪犯的自由,适用于国事犯罪、过失犯罪。不同于惩役刑,禁锢不强迫劳动。[5]
註解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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