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計是明清考核地方官制度,每三年舉行一次。[1] 布政司、按察使由督府寫出考語咨送吏部,吏部彙核具題請旨定奪。其他官員則由州、縣、府、道、司逐級考察,造冊申報督府,督府注考語後,繕寫彙冊送至吏部。大計亦依四格標準,分列等級,列一等者為卓異,知縣以上引見,得旨後加一級回任候升。其不合格者劾以「六法」,與京官同;貪酷者,特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