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支配所得
(重定向自可支配收入)
可支配所得(英語:Disposable Income,縮寫作DI),或稱可處分所得,為一經濟名詞,其概念為「實際收到的所得」(net pay)。實務上是由總所得扣除直接稅而得。[註 1]
定义
可支配所得 = 所得收入總計 - 非消費支出
其中,非消費支出由利息、賦稅支出及經常移轉支出所組成。由此而知,此處的可支配所得較接近Discretionary Income。
台灣行政院主計處定義可支配所得係為所有所得收入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例:利息、社會保險保費、稅金、罰款、捐款及禮金等)之後,剩餘可以用來支應日常生活開銷(消費性支出)的所得。
台灣行政院主計處所定義非消費支出細項如下[1]:
- 利息支出(金融機構、民間)
- 房屋貸款利息
- 其他(含合會)
- 經常移轉支出
- 對私人及企業
- 婚生壽喪慶禮金(含年節紅包)
- 公益慈善捐款(寺廟、教會、財團法人等)
- 其他(工會或公會會費、互助金、戶外親友生活費等)
- 對政府
- 房屋稅、地價稅
- 綜合所得稅
- 其他稅捐(契稅、遺產稅、土地增值稅、汽機車牌照稅、證交稅、印花稅等)
- 彩券
- 其他(罰款、規費、工程受益、汽車檢驗費、行車執照費、燃料使用費、護照等)
- 社會保險
- 公保保費
- 勞保保費
- 農保保費
- 漁保保費
- 軍保保費
- 健保保費
- 國民年金保費
- 對國外
- 對私人及企業
注释
- ^ 與「Disposable Income」類似易混淆的概念為「Discretionary Income」(可調用收入/可運用收入/可花費收入/可花用收入/可調動收入),目前無通用中文翻譯。Discretionary Income(可調動收入)為Disposable Income(可支配收入)扣除日常生活中的固定支出(例如:貸款利息、社會保險保費、稅金、罰款、房租、水电费等),也就是扣除不得不支出的費用後的所得淨額。可視為更嚴格的狹義的可支配收入。
- ^ 行政院主計總處. 111 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 (PDF). 行政院主計總處. [2024-02-27].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4-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