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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地權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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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乙種換地權益書

換地權益書香港政府於1960年代至1980年代期間所作出的一種徵收土地賠償方式,分為甲種換地權益書Letter A)及乙種換地權益書Letter B)兩類。

背景

1960年代初期,香港的房屋需求甚殷,政府提出在新界發展多個新市鎮的計劃,因此需要徵收大量新界土地。為減低收地的現金支出,政府便將其中部份的收地賠償,以換地權益書來代替現金賠償。甲種換地權益書容許持有人每平方呎建築用地換取1平方呎建築用地;乙種換地權益書容許持有人每5平方呎被收回農地,可於將來換取2平方呎同樣位於新界的屋地,而且可於1984-85年指定四場市區土地拍賣[註 1],或該年及以後的所有新界土地競投中,用作支付地價[1][2]

1970年代初,不少香港地產發展商看好香港地產前景,所以積極收集乙種換地權益書,當中以華懋集團新鴻基地產恒基兆業南豐集團。1970年代末期,政府經過檢討之後,把收地賠償改為一半現金、一半換地權益書。

由於有地產商囤積換地權益書[3],政府曾考慮對行使換地權益書施加額外限制[註 2],但因遭受反對而沒有實施[4]。及後,政府再於1983年4月起取消換地權益書制度,全面只以現金賠償收地[5]

由於很多涉及新界土地的投標或拍賣中,只容許持有換地權益書的人士參予,故此換地權益書的炒賣風氣一度很熾烈。但隨著1997年政府制訂《新界土地交換權利(贖回)條例》,將所有仍未贖回的換地權益書變成只能向政府要求現金賠償,市場已再見不到換地權益書的交易。

以換地權益書換取的地皮

註解

  1. ^ 該批指定地皮包括太古廣場一期、力寶太陽廣場華懋廣場千禧新世界香港酒店
  2. ^ 額外限制共有兩項,包括在沒有可換地皮時改為現金賠償,以及限定發展商在換地權益書發出後,須在指定時間內以此投得地皮。
  3. ^ 土地雖採用公開拍賣方式批出,但發展商可用乙種換地權益書支付地價。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