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
(重定向自个人收入)
在經濟學,個人所得(Personal income)為國民所得分配到個人手中之前,在應扣除或應加入實際所獲得的所得總額。[1]
在計算個人所得時,雖不屬於生產的報酬,而確為個人所獲得,應予以加入。其中最重要者,即為政府的移轉支付,例如國民年金、養老津貼,及社會安全制度下的補償支付,如失業救濟金、傷殘補助等。另外企業間獲得移轉支付,如獎學金、學術獎金等均屬之。[2]
在實行社會安全制度的地區,須扣除社會安全稅及公司所得稅;並應加入政府移轉支付,如各種社會安全的給付,退休年金等,並包括政府為公債所支付之利息與企業對個人的移轉支付等。 在實施直接稅的國家,應減去其個人繳納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或利潤稅。[2]
參見
参考文献
- ^ 甘露澤. 中華百科全書-個人所得. 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 [2013-03-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3-13) (中文(臺灣)).
- ^ 2.0 2.1 陸民仁. 經濟學. 三民書局. 1991年8月增訂版: p.388~389. ISBN 9789571403915 (中文(臺灣)).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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